企业合并中的被合并方税务怎么处理?
被合并方的税务处理被合并方的税务处理问题是指在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向合并企业转移各类资产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在这里最重要的是要明确企业合并中资产的转移不同于一般情况下资产的买卖,因为企业合并是企业整体产权的转移,并不是单项资产的买卖。现区分不同资产类型加以讨论。转移不动产的,对于被合并企业来说,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关于印花税,因为印花税税目为列举税目,如果是单纯的合并协议,则不要贴花;企业合并中涉及到的财产所有权等转让合同,需要贴花。转移资产为设备和存货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口货物,在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企业动产转让到合并企业,不是合并企业购买被合并企业动产的行为,不存在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因此,合并环节不缴纳增值税。转移的资产为无形资产的,被合并企业除在书立、领受有关经济凭证时可能涉及印花税外,一般无其他税收。
企业合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在企业合并中我们还要注意三个问题:1、关联企业之间通过交换普通股实现企业合并的,必须符合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否则,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2、若企业合并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再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择按照免税合并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则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3、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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