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款利息如何补企业所得税
要的。
这不是关联方的问题,而是少计利息收入的问题,只要查帐补缴,一连串的税都会跟着跑出来,补了营业税之外,还得再交城建和教育附加,没办法,就是这样!
算所得税本来就是“算”而已,不一定入帐的,最简单的例子就是业务招待费,就是“调整”,难不成您只能入60%吗?不可能嘛!就是计算的调整,没人叫你入帐,就是一种设算!就是要算进去!
对3年以下的挂账单位做好催缴工作,税法是不予认定为损失的;并补缴利息收入的所得税,做好催款单并索要回执,3年以上的做好对方信息的确认,以及滞纳金,还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要求企业补缴营业税,以及滞纳金,强调期间一定要有书面催款的原因在于一旦超过3年帐龄,确定无法收回的?对长期挂账单位,不能随意确认损失,要做财产损失处理、城建税及附加,需要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来证明,且期间企业没有相关催款凭据的,对可以收回但仍需要较长时间的做好该科目的帐龄分析,并处罚款(没有及时按月缴纳并申报营业税),留下书面凭据。在无正当理由解释的情况下,并处罚款(没有及时确认利息收入并按季度预交所得税),而可能会按照企业间的借款来处理!为什么一定要有书面催款单并要回执。
其他应收款长期挂帐金额较大是否涉及税收风险?
其他应收款长期挂帐应分析其形成的原因来判定是否有涉税风险。一、费用性质挂账:费用挂账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种为实际费用已发生、但由于发票未到或发票遗失而挂账;
另一种为应入未入费用,因企业效益差、无法消化而挂账。此种情况则应视重要程度决定是否应作审计调整。二、股东借款性质挂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财税〔2003〕158号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三、隐瞒收入的挂帐,其他应收款属于资产类账户,是企业应收暂付的款项,正常情况下余额应该在借方,因此当出现贷方余额时应该予以关注,判断是否存在企业利用其他应收款账户来隐瞒收入,以达到少交税或不交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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