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存在哪些税务风险?
答:一、虚开发票风险
虚开发票是发票风险中最恶劣的一种行为,具体可以归纳为两种情形:无业务发票虚开和业务内容不符的发票虚开。无业务发票虚开是指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金额开具发票;业务内容不符的发票虚开是指虽然从事真实的商品交易行为,但是故意改变货名或虚增数量价款来开取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发票,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受虚开发票风险
接受虚开发票根据主观意识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形:恶意取得虚开发票和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恶意取得虚开发票主观表现为故意取得无业务实质或与业务内容不符的发票,以减少缴纳的税金。财务风险表现为成本占收入的比重超同行业的比重较多,进销项税额的比对异常等。对于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将进行严惩,除了补交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外,还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是指在实际经营中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税法规定,即使你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进项税金也不能抵扣,已经抵扣的,要按规定补交有关税款。
三、代开发票风险和接受代开发票风险
此类风险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为了增加成本费用或解决部分业务无法取得发票的问题,通过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另一方面是部分小规模纳税人为了逃避一般纳税人认定或对外虚开发票,通过税务机关来代开增值税发票。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风险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风险是指对方开具的发票不符合发票填开要求,具体表现有未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址电话;未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的识别号;未按业务要求填写规格单位单价数量;未按规范开具发票后附的销货清单等。
五、发票备注栏未按规定注明相关信息的风险
发票的备注栏没有按规定注明相关信息,在营改增之后总局陆续出台了对备注栏信息填写的诸多要求,比如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信息。
如何防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发生真实交易
企业确实购进了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而且供应商是开票企业,而不能是冒充开票企业名义的业务员或开票企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企业需要注意:鉴于开票企业与冒充其名义的业务员之间可能恶意串通以隐瞒开票人与实际供应商不一致的情况,受票方不能仅取得业务员提供的,加盖开票人印鉴的介绍信等证据,而需要通过去电、去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开票企业核实,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二、付款与交易一致
以下两种情况均符合要求:一是企业确实向开票方支付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即严格意义的“三流一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一)第45条中的规定:“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可见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应为可以证明到期债权的书面合同。因此,企业发生大额交易时需要注意与开票方签订书面合同以防范风险。
三、发票信息一致
企业购进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品名、数量、金额应当与发票记载一致,如何发票记载内容与已订立的书面合同不一致,应尽可能及时修改合同。如果同一批次购买货物或服务种类较多,应当分别开具发票,或者取得开票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打印的销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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