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销返利增值税如何处理
连锁超市和供应商签定供货合同销售供应商的产品,供应商根据连锁超市的采购金额定期按采购金额的2.5%进行返还销售费用。对于这种经营模式,在税务上该如何处理呢?其实该问题的本质是一个平销返利的税务问题问题。
平销返利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平销返利增值税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
平销返利的增值税处理案例
案例:红果公司为某商场的商品供应商,每月月末,按商场销售本公司商品金额的5%进行平销返利。2016年11月,商场共销售红果公司商品金额234万元,按约定收到返利11.7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场收取的返还收入,应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侓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平销返利活动中,商场从供应商手里收取上述返还资金,其实并不是销售收入,而是对进销差价损失的补偿,也可以理解为对购进成本价的让步,自然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可见,对于商场向供应商收取的返还资金,商场不出具发票,而应由供应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
1.商场。
2016年11月末,商场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进行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银行存款 11.7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
同时,商场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1行“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栏作进项税额转出申报。
2.供应商。
2016年11月30日,经计算应返利11.7万元,供应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凭此红字发票进行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
供应商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上并不专门体现红字专用发票销售额,而是作为对销售收入的抵减额合并申报。
平销返利增值税如何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