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的税务处理

2019-04-15 16:1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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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重组,即是对企业资产的分布形态进行重组,调整的过程。公司的税务问题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必须要处理好。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税务处理问题你是否知道如何处理呢?下面就由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介绍现在备受关注的话题,资产重组的税务处理。让会计学堂小编为您解惑吧!

  资产重组的税务处理

答:(1)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此次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货物转移无需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新设分立,属于产权转让的范畴,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转移不征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的第二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时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基于此规定,东北高速无需就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转移缴纳土地增值税。

(3)契税和印花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到2011年12月31日为止,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因此,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无需就其受让东北高速的土地房屋权属缴纳契税

  资产重组的税务处理

资产重组的意义    

(1)与企业自身积累相比,企业并购能够在短期内迅速实现生产集中和经营规模化;

(2)有利于减少同一产品的行业内过度竞争,提高产业组织效率;

(3)与新建一个企业相比,企业购并可以减少资本支出;

(4)有利于调整产品结构,加强优势淘汰劣势产品,加强支柱产业形成,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

(5)可以实现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化,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可以实现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重组,使国有资本的行业分布更为合理

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资产重组的税务处理的全部内容了。在资产重组的时候,公司的税务问题尤为重要。如果你还有不清楚的,敬请到会计学堂咨询,我们为你提供一对一的服务。获取更多财务会计知识,请持续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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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第三条 债务重组包括以下方式: (一)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三)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 (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五)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第四条 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第五条 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第六条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第七条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第八条 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经法院裁决同意的; (二)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 (三)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第十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公平成交价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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