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2019-04-16 10:4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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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一般情况价值都很大,企业持有固定资产,都是为生产经营有持有的,能够为生产经营提供经济利益,当企业发现某项固定资产无法为企业持续提供价值时,就会清理该资产,清理的方式可以是报废或者寻求能够实现其价值的购买方。这种方式就是,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转为一般纳税人进行固定资产销售,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言外之意,企业取得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却自行放弃进项抵扣,再销售时,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国家既然规定了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得开具专票),那么,有没有可以开具专票的情形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理解为,放弃减半征收的政策后,可以按3%缴纳增值税,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受让方只能抵扣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首先确认固定资产取得时是否抵扣。原则上,如果法律法规不允许抵扣,且实际上也没有抵扣,则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3%减按2%缴税;若允许抵扣且已抵扣了或者允许抵扣但是放弃了抵扣,则按17%缴税。以上要是不明白的,可以到会计学堂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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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如果之前没有抵扣过,按照3%减按2%

  •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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