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5-10-27 13:36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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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按照销售金额乘以13%计算销项税额,
2020-06-18 16:33:05
你好,如果之前没有抵扣过,按照3%减按2%
2022-02-19 17:11:35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5-10-27 13:36:22
你好,原来抵扣过按照13缴税,没有的按照3%
2019-11-26 10:04:15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的固定资产,计算增值税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1、按照购入时的价税合计额以及销售时的价税合计额相减,结果为实际处分固定资产时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2、按照购入时的价税合计额乘以处分前与处分后使用期限的比例,再乘以当地增值税税率,结果为实际处分固定资产时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同时需要注意,出售固定资产时,务必按照购入或者置换时的发票作为增值税的结算凭据。
2023-02-27 14: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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