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核算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账务处理?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该视同销售。
因此,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需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特殊情形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国务院令224号)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所得税
(一)企业法人
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二)自然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分期纳税
(一)企业法人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116号)
(二)自然人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5]41号)
递延纳税
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预收账款属于什么科目?账务处理怎么做?
答:
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之约定,而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一般包括预收的货款、预收购货定金等。企业在收到这笔钱时,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合同尚未履行,因而不能作为收入入账,只能确认为一项负债,即贷记“预收账款”账户。
销售未实现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预收账款
销售实现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企业还应贷记应交增值税科目)
不单独设“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预收的账款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在“应收账款”的贷方登记收到的预收款数额: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应收账款
发出货物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若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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