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享受退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下发后,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允许退税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实际执行中各地理解和掌握不尽统一。为便于各地准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经研究,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 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上述外购货物可以退税的比例、退税计算办法、以及所需要的凭证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文件执行。
什么是优惠退税:
优惠退税是指政府出于某种特定的政策目的而对纳税人已纳税款或实际承担的税款予以退回。
退税的情况很多,如多征、误征的税款,按规定提取的地方附加,按规定提取的代征手续费等,都要通过退税来解决。但这些退税属于一般的规范性退税,不属于税收支形式的退税。为税收支出形式的退税是指优惠退税,即国家为鼓励纳税人从事或扩大某种经济活动而给予的税款退还。它有两种形式: 出口退税和再投资退税。出口退税指国家为鼓励出口,使出口产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而给予纳税人的税款退,如退还进口税、退还已纳的国内销售税、消费税、增值税等。再投资退税是指国家鼓励投资者将获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全部或部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税款。
以上是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什么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享受退税优惠”的内容,还介绍了关于什么是优惠退税的内容,如果你不满足本文的介绍,或者还有不懂的问题,欢迎在线咨询。我们会计学堂的老师随时为您解答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