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打包”债权如何缴纳个税?
答:2013年8月,王先生在不良资产拍卖会上以700万元取得一项“打包”债权:对某房地产公司的应收账款1200万元,对李某个人的应收款项800万元。王先生通过多种途径,于2014年1月追回房地产公司评估价值为1000万元的资产,发生审计评估费10万元、诉讼费5万元,缴纳税金35万元。预计对李某个人的应收款项难以追回,王先生于2014年2月将该债权以200万元现金转让给某投资公司。 王先生取得“打包”债权后分次处置,应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于2014年1月追回房地产公司评估价值为1000万元的资产,处置债权的成本费用=700×1200÷(1200+800)=420(万元),允许扣除的税费=10+5+35=5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420-50)×20%=106(万元)。 王先生于2014年2月以现金200万元转让对李某个人的债权,取得债权的成本费用=700×800÷(1200+800)=280(万元)。由于处置该笔债权的收入200万元低于取得该笔债权的成本费用280万元,因此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处置这项“打包”债权,共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6万元。 涉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打包”债权指的是什么?
答:大家可能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不陌生,它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理的不良资产包括无法收回贷款而抵押的不动产、无法收回坏帐债权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这些不良资产时通常是通过拍卖、招标等多种途径。而且经过几年的运作,还存在将债权打包来拍卖的情况。
打包债权,是指将若干个债权,合成一个拍卖标的。尽管这些资产或债权变现效果不好,但是因为目前国家对处理不良资产方面没有任何限制性政策,虽然有风险存在,可投资的机会也很大。所以有不少有实力的大公司或个人愿意以低价购入这些变现价值不灵活的资产或债权,然后再通过自己的经营、转让这些资产或起诉这些债权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来取得一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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