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转生产企业设备进项税何时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贵公司只要按照以上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即可按照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的时间申报认证、抵扣税款。设备何时投入使用与何时抵扣税款没有必然联系。
企业购入机器设备增值税能否进行抵扣?
答: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包括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申请抵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二是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三是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具体情况可以进一步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所以呢是可以抵扣的
但你要是商业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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