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证件遗失如何处理
问题:税务证件包含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请问:以上两种税务证件遗失、被盗是否要罚款、是否都要登报,是否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要出具的立案处理证明、说明。有何法律依据。
回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未规定必须罚款,被盗需要出具立案说明。
税务登记证件在什么情况下出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在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 开立银行帐户
•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 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 领购发票
•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办理停业、歇业
• 其它有关税务事项
通过以上对“税务证件遗失如何处理”的解答,以及税务登记证的出示情况,相信大家对于这个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或者有其他问题的小伙伴,可以咨询会计学堂官网的金牌答疑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