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上关于开办费是如何进行调整的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开办费的处理在账务上和税务上存在时间性差异,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应按规定做纳税调整。企业应将当年可以扣除的开办费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的第14行按规定进行填写,在会计上一次记入“管理费用”的当年应做纳税调增处理,相应调增数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8行进行反映;之后的四个年度应做纳税调减处理,相应调整数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进行反映。
新税法下开办费如何处理?
一、两种处理方法都可以。
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二、二者区别主要在会计处理、所得税缴纳的区别。
一、将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的次月,不低于3年分期摊销。
1、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2、税收扣除额: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金额。
3、纳税调整额:纳税调整额=会计摊销额-税前扣除额。结果是正数为调增所得额,负数为调减所得额。
4、尚未扣除额:指允许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的金额。第一年尚未扣除额按本年度纳税调整额填写,以后年度的尚未扣除额=上期尚未扣除额-本年税前扣除额。
二、 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即可。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中有规定,筹办期的定义,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
会计学堂本期关于税法上关于开办费是如何进行调整的相关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开办费主要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