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外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抵扣的帐务处理

2019-05-13 20:4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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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外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抵扣的帐务处理?一现在企业都会有项目申报,对于这一块研发支出,国家也给出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加计扣除的政策呢?下面请一起看一下小编整理的相关账务处理吧。

农外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抵扣的帐务处理

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含义是:

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有关规定: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内容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农外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抵扣的帐务处理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九)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十)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十一)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十二)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十三)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十四)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对于农外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抵扣的帐务处理的问题小编已经给你们大家解答完毕了,只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去练习和使用,相信我们一定会将此类业务处理好的。如果各位对小编解答的内容有什么疑问的,会计学堂有非常多的财会咨询,还有专业的答疑老师,时刻为你答疑解惑,快来点击小窗口咨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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