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业务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2019-05-13 20:4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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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业务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一般小单位会计在日常工作中这个情况不是经常遇到,但为了自身职业生涯的一个长远考虑,也是一个合格的会计必须要掌握的专业技能,下面请一起看一下小编整理的相关账务处理吧

企业合并业务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答: 

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嫁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收本公司股份,回收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2、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需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3、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合并业务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初始确认时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在初始确认时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应确认其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额,即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企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修订版)的规定,应当采用与所核算的交易或事项本身一致的方法来处理。即:对于确认损益的交易或事项,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损益(所得税费用或所得税收益);对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那么,对于企业合并交易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也应当按上述规定的原则处理,具体做法如下。

(1)如果是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应当增加已确认的商誉或减少购买利得的金额,即借记“商誉”或“营业外收入”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2)如果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收益,应减少已确认的商誉或增加购买利得,即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商誉”或“营业外收入”科目。在购买日,企业应当将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为可辨认资产或负债,从而影响商誉或合并当期损益。

对于企业合并业务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的问题小编已经给你们大家解答完毕了,大家都清楚了没有,会计学习是一个需要坚持的过程,想每天获取新的会计财务知识,就请持续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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