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用旧机动车辆的税务处理
问:A企业(非旧货经营企业)现有自用旧机动车需要出售(包括小轿车、卡车、大客车、面包车、四轮车等),以上车辆全部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且销售价格全部低于账面价值。请问上述业务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谢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A企业(非旧货经营企业)现有自用旧机动车需要出售(包括小轿车、卡车、大客车、面包车、四轮车等),以上车辆全部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且销售价格全部低于账面价值,那么售价肯定是低于原值。符合上述规定的是可以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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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包括:“公司+农户”模式的畜禽饲养
【提示】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正常征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动产),免税;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动产,符合条件的免税。
销售自用旧机动车辆的税务处理如上。对于销售自用旧机动车辆的税务处理如何进行,以上内容都有讲到了;大家可以看一看,要是还有不懂的地方可以来会计学堂网站进行提问!希望小编以上的资料对大家理解这个问题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