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额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问:企业计提会计折旧年限大于税法允许折旧年限,造成会计年折旧额小于税法允许计提年折旧,请问差额是否应进行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减?依据?
答:是的,这部分折旧额的差额可以在以后年度做纳税调减处理。会计的折旧年限是按会计估计确定的,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会计上如何进行折旧的账务处理并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中折旧的计算扣除,所以,会计上虽然已经提足折旧,但按税法的规定,并未在税前扣除足额的折旧,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继续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折旧额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有哪些?看完上面的文章,相信大家对折旧额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有了更多的理解,以后在工作中可以更好的运用税法知识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如果还有想要咨询的问题,欢迎到会计学堂官网,联系我们的答疑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