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应缴费额是如何计算的?

2019-05-14 23:28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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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应缴费额是如何计算的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定到底该如何计算相关的土地使用费,小编已在文中分别为大家列举出来了,更多内容详情请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应缴费额是如何计算的?

税务机关根据使用土地合同确定的用地面积、土地等级征收土地使用费,是使用土地面积乘以土地对应级次的单位税额的乘积为应缴费额。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规定的筹建期和基建期内,按核定的标准缴纳20%的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由中方缴纳土地使用费。依法租赁土地和租赁房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承租方或由租赁合同规定的一方缴纳土地使用费。

对于购买商品房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能提供开发商已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资料,可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

租用多层建筑物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其租用的面积换算成占用土地的面积计算缴纳。也就是用租用的建筑面积除以总建筑面积后,再乘以该建筑物的总占地面积。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应缴费额是如何计算的?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如何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外资企业除依照本章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还可以依照中国其他法规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可以看出,场地使用费是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使用费。财政部于1997年明确场地使用费属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1990年我国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于1994年、1999年明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因此,场地使用费与土地出让金类似,是国家有偿让渡土地使用权而收取的费用,是企业在土地取得环节支付的成本。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无偿取得的税收收入,是企业在土地保有环节支付的税收,场地使用费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性质、体现的权益、隶属的环节均不相同。因此,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是否缴纳场地使用费没有关系。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据土地使用面积缴纳土地使用费,本文就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应缴费额是如何计算的的这一问题,做出了相关的解答,具体的答案相信通过对本文的阅读你一定有所了解了,希望在会计学堂能让你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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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虽只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是经国土部门确定有关单位组织测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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