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开办期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工商企业在开办建设期间,涉及增值税进项税留抵、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契税、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等涉税问题。如果处理不当,或造成企业资源的流失,或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必须特别关注。本文主要探讨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和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确认的会计处理问题
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应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等法规执行。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应抵尽抵,并建立已抵扣固定资产备查账,接受税务机关的抽查。
在具体会计实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不是所有动产设备的进项税额都可以认证留抵。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设备,以及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和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建设企业自行采购的工程物资(俗称甲供材)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购进的工程物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计入工程物资价值。为安装设备所使用的工程物资,如果用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设备安装,该工程物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企业为购进设备和工程物资支付运费中的进项税也可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一次大批量购进的工程物资,购入时还无法辨别是否用于可抵扣进项税设备安装时,可以先认证留抵,等以后领用时,再将用于不动产和不可抵扣进项税设备安装的部分,凭工程项目领料单作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如果可抵扣进项税的设备及其所用工程物资,发生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也要作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项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的确定,必须有合法的扣税凭证。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金额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按税法要求进行纳税调整。所以,各项建设投资成本确认须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
2.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及待摊投资也要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购进设备、工程物资、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以及接受其他劳务、服务时,一律取得正规发票。工程物资、低值易耗品还要有验收单、入库单、领料单。企业自制工资册,要有用工合同及考勤记录作依据,工资数额符合规定的原则,超过起征点的要代扣个税,工资单要有领导审批和领款人的签字。
商业企业开办期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有哪些?看完上面的文章,相信大家对商业企业开办期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有了更多的理解,以后在工作中可以更好的运用税务知识为企业服务。企业会根据自身的经营活动的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纳税方式。如果还有想要咨询的问题,欢迎到会计学堂官网,联系我们的答疑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