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将如何处理
根据国税发[1995]015号通知规定: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华宇课件网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对虚开发票行为的认定以及相关的处罚
一、“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虚开发票”是总的原则。
现行《发票管理办法》,《刑法》及修正案和相关司法解释等,均将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作为惩处的对象。
二、税务行政处罚方式:
1. 没收违法所得。
2.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罚款的第一档处罚“可以并处”是选择性规定,第二档处罚是强制性规定,对达到标准的必须并处罚款。
三、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负同样的法律责任。
长期以来有一种误解,认为非法代开发票只是轻微的违章行为,究其实质来说,代开和虚开都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对虚开发票的处罚规定来处罚。
四、界定虚开的主要标准是“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
这里的“情况”是指某项经济业务的全部情形,即使是有货物交易或劳务发生,只要开票人不是实际销售(提供)方;或者开票人是实际销售(提供)方,但是金额不符;或者与实际交易项目不符,都属与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不符,即构成虚开。在认定虚开发票的行为时,应根据查获的证据和查证的事实,依具体案情作如下情形的分析:
1.虚开、非法代开发票认定
(1)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对于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依照虚开发票进行处罚。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包括:
★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行为的认定。“善意”的认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应注意的是,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3)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五、“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之一,并不要求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即使是免费为他人帮忙介绍 “业务”,都将作为虚开行为受到严厉的处罚。
对擅自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将如何处理?税局上对于擅自开发票的处罚是非常明确的,建议企业在开专用发票必须要符合税局有关规定,不符合税局有关规定的话将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