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丢失发票的纳税人有何处罚
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判处相应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同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税务机关对丢失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发生发票丢失情况的,应立即报告税务机关,登报声明作废,并接受相应的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税务人员)一样适用于本法规。
发票丢失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1、发票丢失属于发票保管不善,一经查出主管税务机关必会做出相应处罚,无论何种处罚都会在税局有信息留档,存在极大的税务风险,同时影响公司的形象与发展;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会造成公司税金损失,导致提前交税或者多交税,直接给公司利益带来影响;
空白发票丢失后果:
一、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一旦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应该自发现丢失发票的当日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且要登报声明作废。
所以,发票丢失空白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定要按照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要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填写《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并提交至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持金税盘或税控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电子号码退回或办理作废手续。
对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纳税人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必须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到下去内的地级市报刊刊登“丢失声明”,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金税盘或税控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电子号码退回或办理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于地市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每个公司都应该对发票妥善管理,否则就会有麻烦,甚至有处罚。好了,关于“对丢失发票的纳税人有何处罚”的内容,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讲解到这里。大家如果有问题的话,咨询会计学堂答疑老师便可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