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自用”产品应如何纳税

2019-05-15 16:5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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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路过工地的时候,经常会看到一些活动房,或者是临时性建筑,有些甚至还有比较好的房子,比如说样本间,会计学堂小编就与大家一起分享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自用”产品应如何纳税哈。

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自用”产品应如何纳税?

答:

根据江苏省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第195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临时自用,以后用于出售、出租的,在临时自用期间,不视同销售。“临时自用”是指使用开发产品的时间距开发产品完工之日起不满一年;超过一年的,应作为自用,视同销售处理。因此,你公司应根据以上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自用”产品应如何纳税? 

如何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

答:

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别于企业的一个基本特征。营利与非营利主要应从两点来区分:

一是看其宗旨和目的。所有的企业,包括服务类型的企业,其宗旨就是通过其经营活动而获取最大的利润,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同,其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通过自身的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社会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大特征。也正因为如此,国家才会在税收等方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一些特殊的减免政策。

二是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来区分。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由此可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国家的规定收取合理的费用,以确保成本,略有盈余,这对于维持其生存和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以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的特点来否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合理的收费,那么民办非企业单位就无法生存和发展。国家事业单位还允许自收自支,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什么不能呢?因此,我们应当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特点,理解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如民办学校其宗旨应该是弥补国家教育力量的不足,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目的。但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又允许其按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并且可以盈利。但盈利的资金应投入到扩大教育事业中去。其他的民办医疗单位、民办文化单位、民办科研单位、民办体育单位等,都具有同样的性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自用”产品应如何纳税?”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明白该怎么纳税了。现在国家的法律越来越健全,大家要与时俱进,及时跟进自己的知识储备,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可及时联系老师,资深老会计为大家在线答疑解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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