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在开盘前的销售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销售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四条“销售费用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房地产企业暂估成本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成本和费用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成本、开发产品建造成本和销售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销售成本可以按规定在当期直接扣除。
工程管理、售楼处装修、物业前期配合费等具体核算涉及“开发成本——售楼处及样板房”、“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等科目,参照上述工程款支付核算指引。
资本化利息核算需要,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资本化利息”科目。期末,需要按照合同预提尚未支付的应由本期承担的资本化利息。
剩余的相关项目产生的行政办公等费用,参照期间费用的核算,于发生时,直接进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相应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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