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被查补的税款能否返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的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财税字[1998]80号文件)的规定,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因此,该单位被查出的这笔税款不能享受税收返还的政策。
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
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
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
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
1.退休职工的费用
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3.职工劳动保护费
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
5.职工的学习费
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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