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是怎样?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百分之六十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例当年销售收入1000万,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 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的计算为: 100*0.6=60大于1000*0.005=5 所以只允许扣除5万。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五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当年销售收入1000万,实际发生广告费和宣传费100万。 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和宣传费的计算为: 1000*0.15=150 所以实际发生的100万允许全部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条件
广告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对于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企业的扣税问题,该文件明确,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横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但文件规定不含酒类饮料制造企业的,比如现在流行的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果啤就属于这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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