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标准如何规定
答: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需要登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该业务为主的,并兼营货物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
2、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
3、其他行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成一般纳税人吗?
答: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以下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1、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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