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扣除的申报表怎么填写

2019-09-20 10:3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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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扣除的申报表怎么填写

根据增值税报表说明.

加计抵减情况

本表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不需填写.第8行"合计"等于第6行、第7行之和.各列说明如下:

1.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2.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3.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4.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

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计算本列"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时,公式中主表各栏次数据分别取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列对应数据.

6.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增值税加计扣除的申报表怎么填写

加计扣除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也就是说,按照研究费用是否资本化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但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即都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75%.高新企业都可以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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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四里面填写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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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申报表填写附表四,分录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银行存款

  • 老师,木制品申报增值税时怎么填写报表呢?是有可以加计扣除项吗?

    您好,填写请参考以下内容,是可以加计扣除的。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4栏“11%税率”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税务总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填写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增加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用来单独体现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解读:“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到底咋用?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真正落实“维持农产品原扣除力度不变”的目标,2017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9号公告),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新增了“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次。下面谈谈“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栏次到底咋用。      一、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票面增值税额(税率11%)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取得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二、购进用于除第一项外的农产品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票面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      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      三、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不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按金额×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的税额栏,不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不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3、《关于&lt;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gt;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整事项》第二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调整事项的第(一)款规定,第(二)项第1至3点及第(四)项第2至5点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郭老师您好请问增值税加计扣除申报表如何填写

    附表四里面填本期进项就可以

  • 我进项11%,加计扣除的2%,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的第几列

    填在附表二8a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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