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固定资产商品编码怎么填写
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固定资产商品编码怎么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二条第(七)款规定,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第(十六)款规定,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将不含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将不含税销售额与1%的乘积在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中体现.
二、关于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做会计分录?
1、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458000
累计折旧 30000
贷:固定资产 488000
2、卖出: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41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16000
3、计算销售该固定资产应交纳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为8000=416000/(1+4%)*4%/2 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8000
5、结转:
借:营业外支出 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三、单位固定资产转让如何开票?
一般纳税人2008年购入固定资产时,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在销售: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固定资产商品编码怎么填写的解释在上文已经做出解释,小编也拓展了一下固定资产出售账务处理,以便大家更好的理解,还有疑问的,可以点击窗口咨询在线老师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