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增值税发票可以开赔偿款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购买方向销售方单独收取的违约金、补偿款、罚款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公司收到赔偿款怎么开发票
企业收到的赔款不属于"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范围,不能开具发票.
税务处理方面,公司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赔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收到的赔款,应当作为"其他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赔偿既不属于量大促销的销售折让,也不属于一次付现的现金折让.赔偿企业可以在销售费用中处理这笔赔偿,但不得用冲红或折让等方式冲减企业的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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