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税率什么时候改的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半征收】自2017年6月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整为0.5%.
水利建设基金税率按经营收入的千分之一缴纳,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计划部门要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年终,中央和地方水利部门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还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提与缴纳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计提时:
借: 税金及附加
贷: 应交税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缴款后:
借:应交税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贷:银行存款
其性质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同,新会计准则中已取消其他应交款科目,水利基金属于流转税所以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及应交税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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