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税费是否需要重分类
1、"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借方余额,列示到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中;
2、"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列示到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
3、"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列示到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
支付给境外税费如何做账
答:借:应付利息(实际利息)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等 (利息-代扣税金)
现行税法关于对外支付扣缴所得税的规定多而散,企业碰到支付境外费用时,该如何履行扣缴义务以及如何代扣代缴?笔者对一些常见的支付境外费用代扣代缴所得税相关政策及操作要点做一简单归结梳理,希望对涉外企业有所帮助.
区分对外支付对象
2008年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施行,采取了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的税收管辖权,把纳税人分成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类方法及适用税率见附表).
从附表可以看出,非居民企业依据其是否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所得是否和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可划分成三类,三类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不同,适用所得税率也不同.
第③类企业,应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企业所得税应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该类企业一般负有主动纳税义务,不需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适用25%所得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而对于第④、⑤类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即第④、⑤类企业)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故附表中第④、⑤类企业不具有主动纳税的义务,其纳税义务应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以上就是我们需要了解的关于境外税费是否需要重分类!支付给境外税费如何做账!区分对外支付对象的内容,希望对提问的会计新手有帮助!如果你们还有其他的疑问想要综训我们的,可以来答疑中心,我们将尽力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