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扣除在哪里申报
在增值税附表二填写加计扣除,下月申报时附表二会增加栏式,加计扣除的栏式。
根据增值税报表说明。
(二)加计抵减情况
本表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不需填写。第8行“合计”等于第6行、第7行之和。各列说明如下:
1、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2、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3、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4、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
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计算本列“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时,公式中主表各栏次数据分别取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列对应数据。
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企业想享受增值税加计扣除怎么操作
第一步:判断是否是加计扣除四大行业: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判断标准:四大行业销售额占公司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才能算加计扣除四大行业)
销售额如何确定呢?
总结一句话:设立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一年的 按实际经营期计算。4月1日以后成立的,3个月以后符合条件的才能加计扣除。
具体规定: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第二步: 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第三步:计算加计扣除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第四步:如何抵扣
一句话:当期能抵扣直接抵减当期,当期不够抵减的,可以结转下期抵减
政策如下: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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