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进项还没认证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认证期限调整为360天】
因此,当月已认证的进项税额,应在当月进行抵扣,不能在次月进行抵扣。已认证未及时抵扣的,如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或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借:其他应收款--待抵扣税金
贷:现金、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等等
认证后,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待抵扣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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