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代开专票抵前次红字税款如何做会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第十二条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
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因此,对于税局代开专票抵前次红字税款,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发票同时,做税款上交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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