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收汇如何确认汇率及不能收汇该如何处理?
答: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登记有关账簿。
出口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
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
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
3 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1 号)第一条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30
号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 C 类企业的;
(二)被海关列为 C 、 D 类企业的;
(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 D 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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