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方法及会计处理分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同时,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这样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至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方法,主要是有以下三种:
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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