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租赁如何做会计处理及相关政策依据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6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11%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因此,对于不动产租赁的会计处理,可以这样做: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不动产租赁的政策,您现在有一定的了解了。关于其会计处理,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您询问会计学堂的在线老师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