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次捐赠扣缴个人所得税在实际中的运用分析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案例分析】
李某为以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中方人员,假定2012年1月,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李某的薪金为7200元,同月,李某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工资1900元。请问:该外商投资企业、派遣单位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李某实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1)外商投资企业应为李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200-3500)×10%-105=265(元)
(2)派遣单位应为李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900×10%-105=85(元)
(3)李某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200+1900-3500)×20%-555=565(元)
因此,在李某到某税务机关申报时,还应补缴215元(565-26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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