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不可以抵扣的住宿费如何处理?
答:招待客户发生的住宿费属于交际应酬招待费用,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财税(2016)36号规定了这种情况不得抵扣,所以即使取的专票,也是不可以抵扣的。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文规定,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才能抵扣的:。采购的企业必须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业务必须真实发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和申报抵扣;必须依法正确、合理地计算抵扣金额。
对于营改增后不可以抵扣的住宿费,则是这样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贷:现金
借:管理费/生产成本/销售费用
贷:应付福利费
而对于可以抵扣的住宿费的会计处理,则是可以这样做:
收到开具住宿费专用发票,允许全部报销: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收账款
餐费的增值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可以将转出的增值税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营改增后不可以抵扣的住宿费,其会计处理您现在应该知道了。如果您学习会计知识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扫码会计学堂的小程序进行免费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