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固定资产分期抵扣怎么入账处理?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四)进项税额”部分第1条明确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案例分析】
企业(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8月购进一项不动产,购入价11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进项税额=1110÷(1+11%)×11%=110(万元)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即2016年8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10×60%=66(万元)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即2017年8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10×40%=44(万元)
2016年8月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固定资产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6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
贷:银行存款 1110
2017年8月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4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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