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的工伤保险该如何入账处理?
答: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9月1日生效)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因此,对于建筑公司的工伤保险,则是这样处理:
1、计提保险费时,
借:管理费用——保险费(公司承担的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某某员工(个人承担的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某某保险公司
2、缴纳保险费时,
借:其他应付款——某某保险公司
贷:银行存款
建筑公司的工伤保险账务处理,您现在应该有一定的了解了。新来的小伙伴对学习会计感兴趣的话,您也可以阅读会计学堂以前的文章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