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抵扣进项税的情形有哪些?
答: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2016年5月1日后,房地产企业购入的原材料等物资用途明确,直接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进项税额的6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直接申报抵扣;剩余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申报抵扣。
2、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级土地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凭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3、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值得一提的是,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其相关的计算公式可以这样表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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