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时认缴出资的处理是怎样的?
认缴制不代表不需要缴纳出资款,在破产清算或解散清算时视为认缴期限提前届满,股东须补缴未缴部分.
目前的认缴制带来的一个问题是,假如发起人出资期限为50年,在公司存续期间如何能保护好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根据《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破产清算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根据《司法解释(二)》: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为旅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结论是:需要补足.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据此可知,在法院组织清算的情况下,清算方案应报法院确认后才可执行.
上文小编介绍了清算时认缴出资的处理是怎样的?首先需要补足认缴出资的金额,且要通过股东大会或者是人民法院的情况下,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