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物品用于销售会该如何做账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界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对于采购物品用于销售,其做账如下:
1、买回: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销售出去: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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