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进销项税额余额转出会计处理附相关依据
答:国务院令第691号《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对于年末进销项税额余额转出,其会计处理如下:
1、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结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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