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如何摊销做会计处理?
答:特许权使用费指使用其它经济单位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类似的专有权利的付款。它是作为财产收入的一种支付,而不属于商品经营的支付。因使用其他单位的专有资产所发生的费用支付,只能由使用这项资产所取得的财产收入来弥补。
根据《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如果发生的特许权使用事项不是用于文件所界定的研究开发活动的,那么,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作为研究开发费用,如果发生的特许权使用事项是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该特许使用权确定为无形资产的,相应摊销支出可以计入研究开发费用依法加计扣除。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其对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2、摊销: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3、如果是收到特许权使用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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