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非全额退货款如何做会计处理?
答: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
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退货非全额退货款,其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退货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退货是指买方将不满意的商品退还给卖方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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