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扣确认收入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销售方为鼓励购货方多购买其货物(限时折扣或捆绑折扣)而给予的折扣,即是销售折扣。
做账时直接按折后价处理,不体现折扣金额,按折后金额开具发票。
企业销售涉及现金折扣的,在会计处理上,有两种方法,一是净额法,即按销售总价款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确认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二是总额法,就是不扣除现金折扣,按销售总价款全额确认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总额法”。
因此,对于销售折扣确认收入,可参考这个案例:
【案例分析】
2018年6月销售一批狗粮,不含税售价10000元,由于客户提前付款,享受折扣1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11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00
提前付款:
借:银行存款 10600
财务费用 1000
贷:应收账款 11600
结转成本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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