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收入如何做财务处理?

2018-08-29 14:5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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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首先提醒您,不能简单把所有银行理财产品归为某一类金融资产。对此,本篇文章将会通过两个步骤,给您具体的分析银行理财产品收入的财务处理。本文都是纯干货内容,还有相关的依据您可以阅读一下。

银行理财产品收入如何做财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条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如果是银行理财产品产生的收入,则这样处理:

银行理财产品收入如何做财务处理?

购买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定存 (银行理财)/其他货币资金

贷:银行存款——公司账户

收回时,再做相反分录,

所得收益记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账户。

会计学堂提醒您,从银行理财产品的期限和收益等特征可知,不能简单把所有银行理财产品归为某一类金融资产,需要根据金融资产的特征进行分类计入各类金融资产。

银行理财产品其产生的收入,现在您会做其财务处理了没?了解更多会计方面的知识,您订购会计学堂的课程会有许多收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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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服务,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贷款,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根据现行资管新规的规定,银行理财要打破刚兑,一律不得承诺保本保息,因此,企业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贷款服务”增值税征税范围。另外,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为持有到期,因此,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购买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 银行理财按期限划分:超短期、短期和长期银行理财产品。划分依据是按时间长短来划分的。风险很低,收益也很低的是超短期,且不超过一个月(一般为3 天,15天等)。短期一般为1-3个月,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包含一年)则是长期。公司日常经济活动过程中的货币形式是货币资金,这是主要的形态。在实践中,有的企业将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不分类别,全部统一在银行存款账户中归集,到期收益按利息率获取后计入“财务费”,该处理方法最简单,被视为银行存款处理。可是银行理财产品一般都有固定的时间段,不能提前赎回,流动性差,不符合货币资金流动性强的特点。因此,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应计入“银行存款”账户,实现的收益也不应当在“财务费用”科目中核算。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 主要是近期内出售或回购;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除外。企业把闲置的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入,取得利润,短期内买进卖出,并且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不保本、不保息,本金和收益是否可以收回无法确定,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部分特征,应当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现行银行理财产品不保本不保息,很多理财产品是没有办法取得市场公允价值,非保证收益产品的是预期收益率,当期的实际收益率是难以计算,很难计算当期的利息收入,因此,投资收益可以根据预期收益率计算并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如下: 购买时会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持有期间,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理财产品没有显著贬值迹象,则可以根据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和购买后的持有时间计算收入,并计入公允价值变动,会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相反,如果理财产品出现贬值,则做相反分录。 到期赎回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或在借方) (注:在新的金融工具准则下,由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都属于损益类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处置时,不再将原已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收入为免税收入,该项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而理财产品,是由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活动。 综上所述,企业利用闲置资金向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不属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能作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投资收益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不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型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但企业所得税是以取得成本作为计税基础,企业股权投资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不论数额大小,应一律计入投资成本。 二是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处理方法不同。会计准则规定要求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是因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未实现的损益,所以企业所得税根据“据实扣除”原则,对于未实现的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于未实现的收益也不作为应纳税所得。 三是处置收益的确认方法不同。会计将公允价值与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而企业所得税是将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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