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已交税费的收入该如何做税务处理?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一条规定,“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因此,对于收到已交税费的收入,则税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内容——应交增值税:
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填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本科目还核算企业按相关规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本科目核算的是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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